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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06年第4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文字号:上海关公告2006年第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8

施行日期:2006-03-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海关总署卡口联网与控制系统推广应用的要求,我关决定,对承运跨关区公路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车辆驾驶员实施IC卡管理制度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IC卡是指在海关卡口联网与控制系统中使用的智能卡,制发对象为已在海关备案登记的监管车辆驾驶员。该卡主要用于跨关区公路转关运输业务中海关值守卡口对承运车辆、载货等信息的读写和联网核对。

二、实施IC卡管理后,监管车辆驾驶员在承运跨关区公路转关运输货物时应随身携带该卡,并根据海关要求向卡口海关值守人员提交。

三、我关对监管车辆驾驶员实施IC卡管理采取由点及面,逐步推广的方法,总体安排如下:

(一)2006年4月10日起,对承运海运进口,由上海转关至昆山(2325)、无锡(2304)、萧山(2912)、绍兴(2906)的公路运输集装箱整箱货物的驾驶员实施IC卡管理;

(二)2006年6月1日起,对承运海运进口,由上海转关至苏州(2303)、苏州工业园区(2314)、吴县(2328)、吴江(2326)、常熟(2324)和太仓(2327)的公路运输集装箱整箱货物的驾驶员实施IC卡管理;

(三)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将承运各类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车辆驾驶员全部纳入IC卡管理(具体内容我关将另行对外公告)。

四、纳入IC卡管理范围的,相关转关运输货物的海关卡口监管作业将以IC卡的联网信息核销为主,但相关的《车辆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白卡)仍应随车携带备查。

暂未实施IC卡管理的,相关转关运输货物的海关卡口监管作业仍执行白卡批注验核制度。

五、纳入IC卡管理范围的,相关监管车辆驾驶员在承运跨关区转关运输货物通过海关值守卡口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分别实施以下操作:

(一)主动提交IC卡,由海关卡口值守关员进行IC卡数据写入。IC卡数据写入成功的,无需再向海关提交白卡;

(二)如IC卡数据写入失败的,应提交随车携带的白卡,由卡口值守关员进行批注与验核。

(三)转关货物运抵对方海关时,主动提交IC卡或白卡办理核销手续。

六、IC卡因损坏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写入的,仅在首次发生该状况时允许使用白卡代替进行卡口监管作业。未修复或更换前,该卡不得再次使用。

IC卡因损坏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读取的,有关承运企业和驾驶员应凭转关信息转入地海关卡口制作的关封办理IC卡修复或更换。未修复或更换前,该卡不得再次使用。

IC卡上一次载货记录非因上述卡故障或系统故障原因未核销的,该卡不得再次使用。

七、IC卡应妥善保管,在承运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有效期内使用,实行专卡专用,不得相互转借。

八、2006年3月10日起,我关开始受理在我关备案登记的监管车辆驾驶员的IC卡制卡申请。为使制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请相关承运单位以企业的名义集中向我关监管处办理申请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安排,制卡工作由航通智能交通(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制卡点(以下简称制卡点)负责。办卡流程及申请资料等详见附件。

九、已申领IC卡的承运企业发生备案驾驶员变更或IC卡遗失等情况的,由承运企业填报《驾驶员IC卡申请表》(见附件2)和《IC卡驾驶员资料表》(见附件3),并随附书面情况说明,向监管处申请办理重新制卡、补卡等手续。

十、IC卡因损坏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承运企业直接持原卡至制卡点进行检测,并由制卡点根据检测情况办理相应的换卡或重新制卡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驾驶员IC卡办卡流程

2、驾驶员IC卡申请表

3、IC卡驾驶员资料表

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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