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国务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6)1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6-10-17
施行日期:200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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