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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6)1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6-10-17

施行日期:200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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