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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装饰装修工程安全防火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0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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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加强装饰装修工程安全防火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施工安全许可证” 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的管理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要根据其外部环境条件,设置全封闭具有阻燃性质的软硬围遮挡,并达到景观化标准。

第五条 现场所用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及废料,要集中堆放,分类管理,严禁乱堆乱放,随干随清,工完场清,保证场内消防通道畅通。

第六条 施工人员暂住的生活区室内外卫生,要保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注意安全防火。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施工安全防火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设立专兼职安全防火监督员,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自检,及时处理好违章行为,消除隐患。

第九条 施工现场要严格加强用电管理;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或超负荷运转。施工现场要严禁烟火,对生产生活用水,要严格控制与管理,做到“四有”(有生火证、有专人负责、有防火制度、有灭火器材)。

第十条 施工现场要设有醒目的安全防火宣传标志; 对需用的各种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必须专人管理负责,分类存放保管;严禁现场乱存乱放。

第十一条 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中,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有毒气体产生,损害人体健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0月1日起实行。

沈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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