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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政办[2004]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4

施行日期:2004-06-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4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当前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于今年5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高建慧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福亮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地址:桐柏路222号,联系电话:7651199?2787、2797),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期限,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治理期间通过调查摸底认定的市、县两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2.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5.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6.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7.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8.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9.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10.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另,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设置和保障场所内人员人身安全方面,要重视技术规范,积极推广使用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和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防毒面具。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共分监督检查和单位自查、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总结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监督检查和单位自查(6月1日至7月15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级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继续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4〕95号)明确的检查重点、内容及措施,深入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联合检查组要对本辖区内属专项治理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市联合检查组除对列管的单位组织检查外,并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和重要场所进行督查抽查。

同时,全市各单位要认真开展隐患自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狠抓火灾隐患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其他单位也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系统检查。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写出本系统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二)重大火灾隐患认定(7月16日至7月31日)。各级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要认真排查列管内和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论证,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隐患基本情况,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

(三)督促整改(8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重点针对排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督促指导其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

(四)总结验收(10月1日至10月20日)。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10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分别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于10月20日前对本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遗留重大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在认真搞好专项治理的同时,还应抓好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发〔2004〕10号)的落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在认真搞好专项治理的同时,还应抓好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发〔2004〕10号)的落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按照法定职责,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经济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建立长效机制,督促隐患整改。要认真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经多次治理仍遗留火灾隐患的,存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各有关单位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期间,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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