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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汕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4]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6

施行日期:2004-06-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专项治理情况,请及时报告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汕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当前,我市火灾形势非常严峻,尤其是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漠视消防安全。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按照上级的部署,我市决定于今年6月中旬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确保消防安全,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汕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部署和落实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组长由苏耀光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姚英杰副秘书长担任。市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承担。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成立相应专项治理协调机制。

三、治理的范围、重点内容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治理的重点内容是: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停用、损毁或有故障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6月中旬)。由市公安消防局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象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技术规范的公告,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督促指导各单位按照本地公告的要求自查自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中旬至9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对本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验收。

1、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市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和工商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本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专项治理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各区、县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第四阶段:工作总结阶段(10月)。10月上旬至中旬市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10月下旬市人民政府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将开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发挥合力。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属公共娱乐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属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旅游管理部门取消星级资格,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养老院分别由当地教育、卫生和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作用,大力加强经常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每月10日前向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7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9月30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同时分别填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抄送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整理后联合上报市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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