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7-09-08

施行日期:2002-01-1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轻微的;

(四)具结悔过后又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二、第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次数较多的;

(六)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较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1989年10月27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以麻将、牌九、扑克、台球等为工具或采取其他方式,以财物作注计输赢的违法活动,应当依法禁止。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

查禁赌博,应坚持公安机关与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模范地遵守本条例,同时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赌博。治安保卫组织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将禁止赌博列为村民公约和居民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

第五条 公民发现赌博,有权予以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为其保密。

制止、检举揭发和协助查禁赌博表现突出的公民,公安机关应予表彰或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公安局商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对单位内部赌博活动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对放任、纵容赌博的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并可责令具结悔过、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或追缴。参赌人员之间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轻微的;

(四)具结悔过后又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次数较多的;

(六)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首多次聚赌,输赢额较大的;

(二)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屡教不改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情节较重的;

(五)流窜赌博,输赢额较大的;

(六)多次利用赌博诈骗钱财的;

(七)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又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一条 挪用、盗用公款、公物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因赌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四条 饭店、旅馆、车船、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并可责令具结悔过、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悔过的;

(三)坦白交代并保证改正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

(五)被胁迫、被诱骗参与赌博的。

具有以上行为之一,被免予处罚的,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具结悔过。

第十六条 对制止、检举揭发、协助查禁赌博的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中有徇私舞弊、侵吞赌资、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予以罚款、没收财物的,公安机关应开具凭证。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