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7-10-16

施行日期:1993-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打击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向其提供高利率贷款并以非法手段索债者(俗称“大耳窿”)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为赌博放贷并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有下列非法索债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借贷人住宅逼债的;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物的;

(三)故意毁坏借贷人财物的;

(四)威胁、恐吓借贷人偿还债款或者利息的;

(五)非法限制借贷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

(六)劫持、绑架、拘禁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七)杀害、伤害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八)强迫借贷的妇女或者借贷人的亲属卖淫牟利偿还债务的。

第五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胁迫借贷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取得非法收益偿还债款的,对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 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除罚款外,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 为赌博放贷者,所放的贷款和非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 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打击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为赌博放贷并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四条修改为:“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有下列非法索债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借贷人住宅逼债的;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物的;

(三)故意毁坏借贷人财物的;

(四)威胁、恐吓借贷人偿还债款或者利息的;

(五)非法限制借贷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

(六)劫持、绑架、拘禁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七)杀害、伤害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

(八)强迫借贷的妇女或者借贷人的亲属卖淫牟利偿还债务的。“

四、第五条修改为:“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胁迫借贷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取得非法收益偿还债款的,对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以共犯论处。”

五、第六修改为:“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除罚款外,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六、第八条修改为:“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