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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打击非法制造、贩卖枪支的犯罪活动和收缴私藏枪支的通知(节录)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8]公刑字8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9-26

施行日期:1988-09-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鉴于这种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为此请海南省和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严肃对待,在重点地区深入调查非法制造、贩卖枪支的窝点和渠道,摸清流散社会的枪支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宣传工作,明令禁止非法制造武器、弹药,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开展专项打击和治理,彻底摧毁私造枪支的窝子,收缴私藏的枪支,对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犯罪分子应予逮捕,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严加惩处。

编者注:《关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收编在《执法手册》第四辑。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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