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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林业公安机关枪支弹药购置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8)公林业字1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1-29

施行日期:1988-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林业公安机关枪支弹药的合理配备,现就林业公安机关购置枪支弹药的计划和组织调拨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购置枪支弹药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的市、县(旗)公安局审查同意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处(局)审核汇总, 并将汇总的年度计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时抄送林业部公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林业公安机关购置枪支弹药的计划审核后单列与本单位购置计划一同上报公安部,经公安部会同林业部汇总审核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审批数额直拨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公安处(局:

未设林业公安机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地方公安部门负责林业公安机关所需枪支弹药的计划申报、调拨。

计划单列市林业公安机关枪支弹药的购置,由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按上述原则负责申报、调拨。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在购置枪支弹药时,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87]公发33号文件),掌握配发标准。集体林区的林业公安干警主要执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制止盗砍滥伐等任务,除内勤民警外,按《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编者注:《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收编在《执法手册》第九辑。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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