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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外贸出口枪支子弹国内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8)公治字1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2-25

施行日期:198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对外贸出口枪支、子弹国内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储存、待运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危害社会,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外贸出口枪支、子弹的单位,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出口枪支、子弹的业务,违反的,要依法惩处。目前,被批准有经营枪支、子弹出口权的单位是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京安器材进出口公司。

二、出口单位在国内把枪支(含撞针、枪机、枪管、机匣等零备件)、子弹作货物运输时(军运除外),必须持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外贸合同通知书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枪支、子弹国内运输申报单》,向公安部申报。经公安部核准,加盖出口枪支管理专用章后,出口单位持核准文件向运输部门(铁路、交通、民航)办理预定运输手续,同时,持核准文件向出口口岸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领运输证后,方可运输。出口少量样品的运输仍按公安部[82]公发(治)72号《关于加强枪支进出口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出口口岸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手续。

三、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做好国内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出口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预计拟作货物运输的出口计划报公安部。由公安部预先通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预报内容包括:出口枪支、子弹的名称、数量,预定出口时间,收货单位国别,货物的起运地和出口口岸以及运输工具。计划外的临时出口任务,应及时报公安部。

四、出口单位把枪支、子弹在国内作货物运输时,要配备押运人员。驾驶、押运、装卸、搬运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枪、弹包装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门和商检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公路运输时,必须制定安全运输方案,按照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枪支、子弹运抵出口口岸后,出口单位要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发证地公安机关备查。

五、枪支、子弹在出口地和口岸停留期间,必须存放在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储存和装上飞机、船舶、列车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出口单位会同储存单位和口岸有关部门负责;地方公安机关和港航、车站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六、在出口枪支、子弹出境时,出口单位必须派专人对出口枪支、子弹的数量、枪支号码进行复查,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海关实行监督检查,保证枪、弹如数出境。出口枪支、子弹出境后,出口单位承办人员和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枪支、子弹国内运输申报单》回执单上签注意见,将回执单送公安部备查。

七、外贸出口射击运动枪、猎枪的国内运输,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专用章、电报单的样式均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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