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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8)卫药字第4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0-10

施行日期:198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卫生厅(局),经贸厅(局),外贸局(总公司),公安厅(局),经贸部驻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既是化工生产和医药用的原料,又是制备“海洛因”等毒品的重要原料。据反映,近年来我国按合法贸易渠道出口的一些上述产品有被国际贩毒集团转入非法用途的迹象。这种情况已引起联合国禁毒机构和一些国家的关注。将于今年十一月签署的联合国禁毒新公约中,已将这三种化学品列入国际管制。为此,必须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的出口加强管理,实行出口准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出口的单位:

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及其所属各地分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按各自的经营范围对外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的出口业务,其它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经营出口。

二、出口管理:

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的出口实行管理。出口上述化学品的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这三种化学品出口安排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的出口安排报卫生部批准;2.所属各分公司的出口安排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在批准出口额度安排后发给“特殊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出口单位必须按卫生部批准的化学品出口额度签订合同。额度外出口须按以上程序报批。

三、申领出口准许证手续:

出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出口单位应先填写卫生部制定的“特殊化学品出口申请表”,连同国外进口商提供的该商品不用于生产毒品的保证函,以及合同副本一并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审核后签发出口准许证。海关凭证监管验放。申领出口准许证每份须交手续费人民币一百元。

四、罚则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出口和有走私违法行为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卫生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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