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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放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部发(91)五字第2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3-21

施行日期:1991-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目前各地发放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工作正在进行,多数地区可望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现就发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证品种范围,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发(1990)034号文件下达的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品种范围,包括化工原料、化学试剂、化学农药等品类和品种。这一危险货物品名表已由国家标准出版社编印(与去年广州座谈会中所发的品名表资料基本一致),今年上半年可出版发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按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二、对供销社企业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审查工作,可按我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六部、委(局)(89)商五联字第2号《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归口负责。

三、对已经审查合格的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供销社企业,今后一律由商业厅(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代发商业厅(局)统一印制盖章的经营许可证,并将核发结果通知当地商业厅(局),以便备查。

四、对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统一核发了经营许可证的供销社企业,不再改变。

请各地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14号文件精神和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六部、委(局)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发证和验收工作。

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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