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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1)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8-17

施行日期:199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前几年一些单位研制、生产的匕首枪、电击手套,经过试用都不适合公安机关装备使用。为此,我部决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再购置、使用这两种产品;除军队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也不得购置、使用。有关生产厂家应立即停止生产这两种产品,现有的存货,禁止在社会上销售。经公安部批准后,可用于出口。今后如发现违反规定仍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公安机关要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流散到社会上要坚决收缴。

1991年8月17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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