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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6〕2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21

施行日期:2006-12-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市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期间全市安全稳定,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2006年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禁改限实现了“首放成功”的目标。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全市烟花爆竹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各个环节以及燃放安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少数地区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地区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社区群众对燃放安全知识了解不够,安全意识不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2007年春节期间,正值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重庆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为了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燃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增加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成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动执法队,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联动执法队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质监局、市交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255号)精神,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责任追究”的原则,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一)严格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条例》,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保证燃放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和现场。

(二)严格部门监管责任。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违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实施燃放安全防控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做好主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供销部门要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和销售布点工作,严格储存库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对大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林业、文物、民政、交通、商贸、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单位加强乡村、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车站、码头、物业小区、加油(气)站等禁放区域的看护;重庆警备区要对驻渝部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渝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制订详细的火灾扑救、伤员救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为确保燃放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由市燃放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重大伤亡和火灾事故的要启动“问责制”,按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专营管理,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我市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实行专营管理。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要坚持“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措施,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监管工作。

(一)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2007年主城区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600个以内,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组织主城各区供销社进行先期选店设点,提出主城区临时销售网点选点方案,于2007年1月5日前送所在地安监局审批。

(二)许可证发放。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2007年1月1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

(三)销售、燃放品种确定。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07年春节期间我市限制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共365个品种,烟花与鞭炮的比例为6∶4.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要制作统一的防伪监封标识,由专营公司组织供货企业将其贴在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各地安监、供销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监封标识的日常管理。

(四)配送、销售、燃放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且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向各销售分公司配送时间:从2007年1月12日至3月3日止;销售时间:从2007年2月13日开始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户交由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07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三十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从2007年1月10日开始至3月4日止,各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要在进入重庆的荣昌、永川、綦江、潼南、合川、南川、黔江、秀山、万州、垫江等区县的省市边界要道,主城区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和进入主城9区及2个开发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同时,公交、铁路、港口和长途客运车站要会同公安机关设立烟花爆竹检查站,加大对公交车、火车、客货船、客运车辆及人员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携带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二)强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网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储存、销售非法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一经发现,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抽检情况,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依法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及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各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法没收;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封存,并由公安、安监、供销部门组织统一销毁,严防回流社会。各级公安机关对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刑事案件,要加大侦办力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五、严格现场监管,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燃放烟花爆竹现场监管,是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限放”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2006年春节燃放工作的经验,严密对重大危险源和禁放区域的现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区县、镇乡(街道)三级监管防控体系,严格实行“一对一”工作组现场监管责任制,确保燃放安全。

(一)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1月10日前划定本地区的禁放、限放区域,并及时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负责设置、张贴醒目的禁放标识,辖区安监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二)强化重大危险源的排查与监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预防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订严密的控制工作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春节期间,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目标的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对一”24小时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三)维护燃放现场秩序。一是统筹安排现场控制力量。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民俗民风,确定重点控制的时间和地点,合理安排控制力量。二是强化群防群控。要以人员密集的居民区、主要繁华大街和禁放点周边为重点,派出控制力量巡逻,及时查处违法燃放行为。要统一组织,坚持街道管片,居委会管段,社区骨干人员管楼管大院的做法,切实加大限放区的控制。在除夕、正月初一等燃放重点时段,要组织机关干部、居(村)委会、社区、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巡逻、守楼护院,保证各方面力量部署到每一个现场。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业主委员会要召集居民、村民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制定安全公约,引导市民自律,提高公德意识。

(四)强化应急事件处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检查落实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卫生部门要增加急诊值班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保证所需药品、设备、救护车到位,做好紧急救治应急准备。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周密的消防应急方案,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完善灭火救援网络体系,保证消防安全。各街道、镇(乡)要组织街道干部、城管队员、保安员、治保积极分子等,清理可燃物和易燃物,成立灭火应急队伍,配备简单灭火器具,加强居民区内巡视,发现火情第一时间进行扑救、控制,并及时报警,严防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

六、广泛宣传,营造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是燃放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开展《条例》和有关燃放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要加强对《条例》规定的禁放、限放区域,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让市民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引导群众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安全产品,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三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操作知识,防止因燃放不当引发火灾和伤亡事故。

新闻宣传部门要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组织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法规、规定、燃放安全知识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加强正面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重点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遵守《条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地区、繁华闹市区等重点区域,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燃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燃放办的工作联系,通报情况,畅通信息,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各地各部门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市燃放办公室,工作总结于3月10日前报市燃放办公室。所报材料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

市燃放办公室地址:江北区建新北路74号(重庆丝绸宾馆内)

邮编:400020

联系电话:67755769(传真)

值班、举报电话:67755893(白天)  67737282(夜间)

电子邮件信箱:cqygb@126.com

联系人:侯继权 左仲华 马会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组长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备注 此表随同工作方案一并报市政府燃放办。

审核领导:

填表人:

2.重大危险源单位“一对一”现场安全督导组情况统计表

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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