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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吴淞客运中心码头临时作业危险货物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文字号:沪港安〔200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09

施行日期:2007-01-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上海吴淞口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海港吴淞客运中心码头临时作业危险品运输的请示》(吴司(2007)1号)收悉。根据长兴岛的特殊情况,为支持长兴岛工业生产的发展,经研究,同意上海港吴淞客运中心码头于2007年1月10日前后作业一次车渡危险货物(液氧40吨和二氧化碳80吨),以应急解决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急需。但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上海港吴淞客运中心码头和长兴岛车客渡码头须选择合适的时间段安排载有上述危险货物的车辆进港和上下船。

二、运输船舶须具有相关的资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三、车辆运输单位须按规定使用合格车辆及灌装危险货物,并在确定的时间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准时进港。

四、相关人员都应持证上岗,了解、掌握所作业危险货物的特性及其应急措施。

五、有关各方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完成此次危险货物运输任务。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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