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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29

施行日期:200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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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07年1月1日起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由公安部门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于2007年1月4日起开始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含批发、零售)。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我市(含六县)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含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行前已取得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合格的可暂继续经营:

1.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有关安监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2.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已经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布点核定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单位,请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请向属地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咨询电话:0771?3221223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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