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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4-26

施行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经1997年7月25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口迁移管理,使人口增长、人口结构与经济发展和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我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市外人口迁入

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我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计划内接收大中专院校及国家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不属干部、工人或已离退休的配偶(属在职干部、工人的按工作调动办理);

(二)母亲户口已在本市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三)父亲户口在本市,母亲死亡或父母离异、离婚证上写明父亲抚养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四)已离退休或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以上无其他子女依靠的父母、已入户的集资建房者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入户的人口,在建造、购买住房或单位分配固定住房前,其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入户不适用上款规定。

第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

第七条 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聘请或雇用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计划外合同工,要本市注册登记的外地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本市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以及本主市 三资 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国内亲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市政府每年核定的指标内准予迁入:

(一)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五年,并在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人口登记,领取暂住证连续满5年;

(二)的固定住所;

(三)有固定的职业;

(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内联企业派驻本市的管理骨干和生产技术骨干,以及有外地在本市独资企业的干部、工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市政府每年核定的指标内准予迁入户:

(一)属派出企业非轮换的在编干部、工人;

(二)派驻本市工作满两年;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性五十周岁以下,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外地国家机关驻本市办事处属于非轮换制的正副职领导及主要骨干,在核定的人数内准予迁入户口。其中省级机关办事处三至五人,地级机关办事处二至三人,需要调整入户人员的,按定额先出的进的办法办理、按照上款和第八条规定迁入人员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按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入、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买内销和外销的商品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所购商品房是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购房入户优惠,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售房入户许可证》、向社会公开发售的商品住房;

(二)业主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未满十六周岁的亲属,父母必须有一方在本市);

(三)入户者是非在职的干部、工人;

(四)业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符合上款规定准予迁入人数为:每套面积三十至五十平方米的一个,五十至七十五平方米的二人,七十五以上至一百平方米的三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四人。西湖城区购买别墅用地入户照本规定办理。三灶管理区集资建房入按原来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 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子女;

(二)本市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家庭主体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和中途退学学生(含自费生);

(四)从本市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符合《收养法》规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养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三条 父母双亡,在外地无其他亲属依靠的十六周岁以下的孤儿,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生活的,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四条 从市外招调到本市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珠海港管理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和斗门县的干部、工人,必须在当地入户。

第三章 市内人口迁移

第十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

(二)分配工作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

(三)本市大中专院校、技校列入国家计划招收的新生;

(四)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工作单位分配住房,改变了居住地的人员;

(五)投靠配偶的人员;

(六)未满十六周岁投靠父母亲的人员上款第(四)、(五)项不适用于本市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珠海港管理区、高新区和斗门县在职的干部、工人。

第十六条 本市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入在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分配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有分配去向的,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四章 农转非入户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农转非”。市公安局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审核批准,办理“农转非”后,准予入户:

(一)本市非农业人口的,因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其在农村的配偶来照料的;

(二)本市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在农村的配偶,因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来本市投靠配偶的;

(三)本市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在农村的配偶及一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在校生十八周岁以下),夫妻分居五年以上的;

(四)在本已居住十年以上的非农业人口人员,父母户口在农村但必须投靠其一起生活的;

(五)本市非农业人口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农村收养的一名十四岁以下的小孩。

第十八条 符合招干、招工、招生、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科技干部、教师家属、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侨汇购房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政策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内“农转非”的,分别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核,批准办理“农转非”后,准予入户。

第十九条 除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以外,市外的农业人口迁入本市后仍为农业人口。

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斗门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6日颁布的《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其他文件,其中涉及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一律停止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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