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9]9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7-29

施行日期:199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公安部:

国务院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 《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二、将第二条 作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三、删去第六章,将这一章中的第三十二条 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四、将第三十七条 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此外,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作了章、条顺序调整和个别文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由你部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