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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门牌号编制工作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7-16

施行日期:199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重申公安机关负责门牌号编制工作的请示》闽公明发[1992]5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户口登记是以门牌号码为基础的,门牌的设置管理必须做到和户口登记一体化。在全国公安机关推广使用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后,已有二亿多人口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码。因此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公安部门结合户口管理,已经总结和摸索出一套比较科学的门牌管理办法和经验,同时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历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清理和整顿门牌是户口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承认和大力支持。如:邮电部《邮政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没有公安机关设置的门牌号,邮电部门不予投递。上海、北京等地人民政府明文规定门牌的设置、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经与民政部有关部门联系,正在制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已经吸收了公安部的意见,民政部门不负责门牌号的编制。请你们报告省政府,并与本地民政等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结合户口管理切实做好门牌号的编制工作。

1992年7月16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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