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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公安局收取居住证工本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沪财预(2006)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21

施行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居住证〉收费请示》(沪公[2006]71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2004]第32号令)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为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以下简称“居住证工本费”)的执收主体;收费对象为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收费环节在向收费对象发放居住证时收取。

二、申领居住证(含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5元。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主体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并由执收主体负责各居住证受理点的收费收入及票据管理工作。

三、居住证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居住证工本费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四、请执收主体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居住证工本费的通知》(沪财预[2002]68号沪价费[2002]40号)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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