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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的通告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文字号:深公交(通)(2006)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25

施行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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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减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特区内通行时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是指运输沙石、灰(黄)土、建筑垃圾等的大型、中型自(卸)货车。

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市城市管理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清运证》,并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大型货车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后,可以按以下时间行驶:

(一)每日20时至次日2时,在特区内按《通行证》指定的路线行驶;

(二)属于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每日0至7时、9时30分至16时、20时至24时,在特区内按《通行证》指定的路线行驶。

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除应遵守本通告外,还应遵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道路限行、禁行的其他规定。

四、本通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5日

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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