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川委发(2006)18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必要性
生态县建设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环保部建设生态省和省政府制订的《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20年要有80%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县标准。鉴于国家生态县标准高、建设期长等因素,我省生态县建设分国家和省级两级创建,这既有利于将生态县建设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政府五年任期目标同步建设,又有利于充分调动生态县建设的积极性,为生态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科学确定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体系
我省自然地理情况差异较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根据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指标要求,参照我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县创建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突出创建工作的针对性、特殊性、实效性。针对我省181个县(市、区)分布在平原、丘陵、山区、高原四类地区,省环保局制订了省级生态县建设四类创建指标体系(创建指标体系由省环保局印发)。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生态状况及所在生态功能区类型,制订各具特色的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要力争早日建成省级生态县和国家生态县。
三、大力推动重点生态县创建工作
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统筹规划部署,分步实施生态县创建工作。各市(州)在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中要重点突破,分期分批建设省级和国家生态县。四川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择一批创建积极性高、基础条件较好、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县(市、区)作为生态省建设的重点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重点县的创建工作给予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省级生态县的创建要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争取2010年前建成一批省级生态县和国家生态县。
四、省级生态县的验收和命名
生态县的创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级生态县创建成熟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四川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申请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生态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授牌。各级政府要加强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激励机制。
2008年4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