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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治州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巴政办(2008)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8

施行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自治区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新政发(2008)6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州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将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各级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合理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州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州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州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了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党委宣传部、经济办、州发改委、经贸委、编委、统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交通局、广电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家统计局巴音郭楞调查队、巴音郭楞军分区后勤部、农二师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各县市要尽快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

兵团农二师的普查工作,要在自治州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总体部署和要求,由农二师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五、普查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市要尽快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普查经费总额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和培训,抽调文化程度高,责任心强,工作细致,具有良好的沟通和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建立高素质的普查人员队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坚持依法普查,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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