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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在“SARS”防治期间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南京市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2003-05-07

施行日期:2003-05-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律师事务所:

突如其来的“SARS”不但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而且还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4月底市律师协会就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专门发出了通知,为了更全面深入地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和市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市律师当前在为做好“SARS”防治的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念,积极投身抗击“SARS”斗争

“SARS”病毒传染性极强,每个社会成员都是防治“SARS”病魔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因此,全体律师应坚决克服任何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落实各级政府、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切实担负起防治“SARS”、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为夺取抗击“SARS”斗争的全面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坚持一手抓“SARS”防治工作,一手抓法律服务和社会稳定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

当前,全体执业律师要在市局党组和市律师协会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有关“SARS”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执业活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工地、村落等基层单位的法律宣传工作,切实履行好法律宣传的义务。同时,要克服一切困难,继续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在新形势下,要认真调研法律服务工作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特别要注重调研“SARS”病毒给各行业带来的影响和在防治“SARS”期间行政执法、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合同履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积极提出法律修改和立法建议,努力拓宽服务领域,拓展新业务。在法律服务活动中,全体执业律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防治“SARS”期间的严打斗争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为夺取抗击“SARS”斗争的全面胜利做出贡献。

三、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法,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SARS”的肆虐,使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困难,我们应齐心协力,充分展示出我们这支团队坚强团结、不屈不挠、互助互爱、同舟共济的合作精神和忠于法律、不畏困难、坚韧不拔的执业品格。在抗击“SARS”的非常时期,全体执业律师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研究法律服务的新举措、新方法。在执业活动中,既要严格遵守政府的各项规定,又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维护好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本地客户,继续做好上门服务工作;对在疫区或在本市被隔离的客户,积极运用电话、网络、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联系;对不宜出差地区的调查取证、立案、诉讼保全、项目谈判等工作,可委托当地有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办理。

四、恪尽职守,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期内,全体执业律师要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对所承办的业务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申请复议时效仲裁申请时效的案件,要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时效审查时,要特别注意除斥期间的审查。对客户因防治“SARS”工作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合同,要主动会同客户,与合同相对人或权利、义务相关人,做好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商工作,并及时完善法律手续。在办理代理行政处罚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案件时,既要讲政治、讲大局,又要切实依法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体执业律师在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开展配合“SARS”防治的法律援助工作。在近期,要特别做好广大医务工作者和战斗在防治“SARS”工作一线人员和家属以及被隔离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由事务所指派有经验的办理,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

五、严格纪律,坚持防非典期间法律服务的情况报告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和每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有关“非典”疫情以及社会稳定因素的群访群诉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律师管理处或市律协秘书处。各律师事务所要有专人值班,事务所主任通讯工具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每位律师应模范地遵守防非期间政府的各项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防非典期间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现象的发生。同时,各所应对在防非典期间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好人好事和典型案例及时上报。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南京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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