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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赣高法发[2003]15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7

施行日期:2003-10-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使全省各级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服务于民,取信于民,省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实施意见》(赣高法发[2003]15号),提出了六个方面的40条具体措施:

一、 实施各项便民措施

1、改善立案大厅环境。提供座椅、饮水、纸笔等方便群众诉讼的各项设施,设置诉讼咨询台,发放诉讼须知,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2、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询问事项时,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诿。

3、建立诉讼引导员制度。工作日期间,指派一名法官担任诉讼引导员进行诉讼引导,诉讼引导员必须着装整齐,具体负责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引导当事人顺利到达诉讼场所。

4、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人民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可以事先与人民法院立案部门预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预约,认真接待,依法审查立案。

5、因工作岗位性质要求作息时间特殊的当事人及居住或工作在外地、偏远地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约开庭。人民法院核查属实后,可以在当事人提供的合理时间段内选择开庭时间,在正常工作日不能参加开庭的当事人可以预约在夜间或节假日开庭。

6、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地处偏远地区的案件,案件数量集中且当事人均在非城区的案件,可以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集中审理。

7、对因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损害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诉讼,不预收案件受理费;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不预收案件受理费。

二、继续加大维权力度

8、建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案件受理、审判、执行各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有效引导、督促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使群众正确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9、完善举证通知、诉讼风险告知、执行风险告知等规定,释明因诉讼请求不当、拒不执行、举证超过时限、判决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使当事人及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尽量化解诉讼风险,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0、引导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有效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11、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设立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维权合议庭,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认真审理侵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充分考虑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真实意愿,确保其身心健康不受到伤害。对侵害人做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维护家庭稳定。

12、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时指定辩护人;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困难标准,或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一般也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13、排除外界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和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14、加大涉农和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坚持有诉必理,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的合理补偿要求,避免行政相对人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三、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15、积极开展积案清理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积案清理完毕。建立即将到期案件催办警示制度和超审限案件通报制度,严肃追究对无故超审限的责任,努力杜绝产生新的超审限案件。

16、严格延长审限报批制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严格按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17、基层人民法院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条件的,可以即立即审、即审即判、即判即执;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一次开庭结案;不断提高当庭宣判案件的比例。

18、实行简单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格式化,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

19、积极适用督促程序。通过快捷公正的审判方式,切实解决群众诉累。

20、简化审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刑事案件,力求当庭宣判。积极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

21、切实解决刑事案件被告人超期羁押问题,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鉴定、中止审理、精神病鉴定等法定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及时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及看守所等有关部门,同时加快办案进度,务求在审限内结案。

22、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依法建议检察机关撤诉,检察机关不撤诉的,依法及时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3、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联系,限时移送上诉卷宗。一审法院要及时将上诉书送达对方当事人,使上诉卷宗的手续、材料齐全。民事、行政案件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答辩状或答辩期满后5日内,刑事案件在上诉、抗诉期满3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

24、严把案件发回重审关。对于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只要符合“两个基本”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或一审法院已经进行调查但确实无法查清的,二审不予发回重审;对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如果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必须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四、加强改进执行工作

25、进一步推行执行收费改革,受理执行案件时一律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待案件执行后以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为基数计算、收取执行费,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6、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公开启动执行程序,公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公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开决定中止、终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等。对重大执行事项实行听证制度。

27、国家赔偿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申请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申辩意见;强化执行措施;实行公开竞价和财产提存制度。

28、提高消费者、旅游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充分运用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各种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对消费者、旅游者、进城务工人员要求损害赔偿或索取劳动报酬的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执行完毕。

29、依法适用拘留措施,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尽量避免在公共场所进行,减轻对被拘留人的负面影响;被执行人年老、疾病(采取措施会影响其病情)、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不得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有年老、疾病、怀孕家属必须由其照顾的,不得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五、妥善化解各类矛盾

30、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原则,严守公正、中立的立场,正确引导当事人预测法律适用后果,提出合法、合情的调解方案,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化解矛盾。

31、在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后,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内容有异议,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法院判决的内容,说明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判决,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32、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限时回复,有信必复,有访必接。改革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工作网络,实行上下联动制度。

33、制订全省法院信访工作规定,实行信访听证、信访合议,推进信访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34、开展对经常性的老上访户专项回复活动,经审查申诉有理的,及时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裁判;申诉无理的,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35、加强与地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选派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为人民调解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结合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条件的派出法庭要对人民调解员开展经常性的培训。为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方便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按照省委政法委要求,开展好“法官进社区”工作,把司法为民的工作扩展到法庭之外,促进社区建设。

六、积极推进司法文明

36、平等保护当事人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不得打断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发言,如果发言内容重复或者与本案的审理无关,可以适当提示、引导。如果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应当制止。尊重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首先由当事人在法院提供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37、尊重被告人人格。法庭审判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给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司法警察提解、看押被告人时要使用告知词。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请求的,应为其提供用于记录的笔纸以及其他满足其人格尊严的便利条件。

38、在司法活动中,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使用文明用语,杜绝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从信访、案件的受理、审判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贴近人民群众,杜绝“冷、硬、横、推”的官僚作风,增强司法亲和力。

39、保障公民旁听开庭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民个人持有效身份证即可旁听所有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转播庭审实况。

40、裁判文书、诉讼档案、收费项目三公开。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均可到法院查阅、摘抄相关的诉讼档案材料。严格执行诉讼收费办法,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公开。

2003年10月27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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