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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拘押收教场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行[1999]13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18

施行日期:1999-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财政局、公安分局:

为了保障拘押收教场所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1996年公安部颁布的人犯给养食物量的统一标准和当前的物价水平,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拘押收教场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伙食费105元,医药费15元,杂支费10元。

收容遣送人员的给养费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标准提高后,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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