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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关于在罪犯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狱[200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19

施行日期:2001-01-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监狱(所):

现将《关于在罪犯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在罪犯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心理科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识到“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才是全面健康标准。罪犯是心理危机高发人群之一,患有心理疾病或存在心理障碍的罪犯占有一定比例,推行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并与思想矫治相辅相成,不仅是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深化教育改造,使监狱监管教育水平上台阶的重要措施。为了推动全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特提出罪犯心理矫治上作的若干意见。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含义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项手段。它包括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诸方面。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原则

1、科学性原则。即是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根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和其他方面的资料,依据罪犯的心理特征和发展规律,对罪犯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发展变化过程和趋势作出的科学估计和推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以便有效地防范罪犯的自杀、逃跑、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监管安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2、改造性原则。在罪犯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必须遵循“改造人”的宗旨,应用心理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丰富和拓展改造罪犯的内容和手段,更好地为改造工作服务。改造性是罪犯心理矫治的客观要求,要自始至终紧紧围绕为监管改造服务这个中心,不仅要搞好心理测量,而且要积极地开展心理咨询,进行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为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和犯罪恶习的矫正,创造基本的,心理条件。

3、个别性原则。心理矫治工作更多的是针对不同的罪犯个体开展相关的咨询或治疗,且在工具和方法的选择上也应注意因人而异。要针对罪犯的人格特点,从社会背景、文化传统、家庭因素、社会经历、教育程度、蓝管处遇等多方面,加以分析和考查。对不同问题、不同阶段、不同的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三、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目标

根据我省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目标可分为近期和长远两种。

近期目标是全省各监狱(所)在年底前达到“三个一”的要求。即要有一支骨干队伍,可以通过-选用、培训、引进等方法培养和形成一支有热情、懂专业、会操作的骨干力量,比例不低于押犯数的0.5%,并且以他们为依托,帮助和带动其他干警学习掌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要与一个科研、专门机构挂好钩,目前监狱系统缺少专业.人才,培训也要有一个过程,所以与科研机构建立联系和合作,请专家指导,向干警传、帮、带,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和渠道,此外,定期派员参加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举办的罪犯心理矫治培训班,这也是培训干警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方法;要抓好一个试验点,这个试点单位要设立一个心理矫治室,既有测量工作,又有咨询工作,并能运用心理矫治方法在矫治个案上取得一定成效,确实起到探路子、出点子、做样子的作用。

长远目标是使心理矫治上作为监管改造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各监狱(所)能运用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技术方法,比较准确地分析罪犯的心理特点、个性特点,预测行为倾向,有针对性地施加心理影响,及时清除危险因素,促使罪犯积极改造。特别是要对顽危犯和新犯中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重点对象建立心理档案,开展个案分析和心理矫治,提高改造上作的整体水平。

四、罪犯心理矫治的基本任务

1、入监心理调查。在新犯入蓝集训期间,开展罪犯的心理调查和评估,对罪犯的气质类型、性格特点、自控能力以及智力能力等作出分析和评价,并建立重点罪犯心理档案。新收犯的建档,重刑犯不低于新收犯总数的40%,轻刑犯监狱不低于新收犯总数的30%,为新犯劳动分配、监管以及教育改造提供参考。

2、心理危机干预。在监区设立心理咨询室,预约或定期开设心理咨询门诊。针对罪犯的焦虑症、抑郁症、妄想症、人际关系紧张、环境适应不良等心理问题开展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克服心理和情绪障碍,化解人际关系危机,提高自行自控能力,使身心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3、预测罪犯的行为倾向。对罪犯中有高危倾向的或发现心理变化迹象时,要及时组织心理复测,结合心理档案、观察收集的情况,预测和发现罪犯的不良行为倾向,对危险犯加强监控,跟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使其不致绝望而自杀或闹事,“寓治于防”。

4、心理健康教育。主要是一般心理卫生知识、简单易行的心理调节手段、心理承受和适应能力的训练。在没有省编教材时,各监狱(所)可自编讲义,先行试点,完成省编教材后,作为罪犯教育的必修课。

5、个案矫治工作。抓好重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结合个别谈话教育,转化思想,促进身心健康。

五、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几点要求

1、全面规划,持之以恒。各监狱(所)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在目标、考核、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工作程序、展开步骤也应有具体的要求;对硬件设施,如:电脑、最新罪犯心理测量软件(COPA-P1)等必要的设施应设法配齐。起步阶段突出“细”字,宁精勿滥,选派较强的力量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在推广阶段突出“实”字,严密组织,精心指导,脚踏实地,持之以恒,使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健康发展。

2、建立机构,加强领导。省局成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指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改造处。各监狱(所)在教育科设立罪犯心理矫治室,指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吸收有关科室、医院及监区的同志参加,作为日常办事部门,组织、指导、检查心理矫治工作。监区设置心理辅导站,配备辅导员,主要职责是调查、了解和掌握罪犯心理信息,及时发现罪犯心理变化,进行常规心理测验、辅导,定期补充、修改罪犯心理记录和档案。

3、营造氛围,激发动机。在干警中要加强科普教育与专业培训,提高认识和业务本领,改善工作氛围。对罪犯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解除罪犯的思想疑虑,激发起他们求助的动机,使他们能够向干警倾诉内心的痛苦,说出心里话,宣泄情绪压力,进而帮助他们领悟问题的根源和实质,改进认知结构,排除心理障碍。

4、善于总结,不断积累。在推行心理矫治上作过程中,只有注意总结,善于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使工作少走弯路,快上轨道。在心理测量与咨询的具体操作上,干警临床经验和积累也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咨询中要转换角色,体现平等、保密、协商的原则,这些只有通过实践与探索,才能逐步地解决。今后,能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将作为评选优秀个别教育能手的重要标准之一。

各单位要根据省局的工作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着手开展上作,并将实施方案及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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