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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与亲属会餐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发文字号:沪司狱生卫[200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15

施行日期:2001-03-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监狱、少管所:

接见时安排部分改造表现较好的罪犯与亲属会餐,是部分监狱作为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体现监狱文明管理形象的一项探索性措施。据近期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措施收到一定的积极效果,受到部分罪犯及其亲属的肯定和欢迎。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如有些监狱会餐消费标准定得偏高,致使部分该安排会餐的宽管级罪犯,因经济因素而不能与亲属会餐,引起这部分罪犯的不满;有些家境并不富裕的罪犯亲属,视优惠会餐为政府的一种奖励,为了让罪犯能享受难得的优惠,省吃俭用来承担不菲的会餐开支。另外,罪犯与亲属同箸会餐,难免成为社会上的流行性传染病传入狱内的传播途径。

为了完善优惠会餐这一探索性措施,结合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实际,确保监狱安全,减轻罪犯亲属经济负担,注重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征求部分监狱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宽管级罪犯与亲属会餐作如下规定:

1、罪犯与亲属会餐实行分餐制,标准以每份5~10元标准执行。经济实属困难的罪犯,报经监狱批准同意,可以每份5元的标准安排会餐,每次不超过五份( 含罪犯本人),经费可在监狱伙食费结余部分列支。

2、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中秋节等重大传统节日前夕接见,或配合举行有利罪犯改造的帮教活动,经监狱批准,可安排部分罪犯与亲属聚餐,标准控制在50元以内。

3、会餐不准以盈利为目的。

此规定自4月份起施行,并请做好对罪犯及其亲属的宣传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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