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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我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7)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20

施行日期:2007-12-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我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落实我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山洪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山丘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市编制了《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并纳入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 116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范围为蓟县北部山区,属燕山南麓余脉,东与河北省的遵化市、玉田县为邻,西与北京市的平谷县相接,南为山前冲积平原,北与河北省兴隆县山水相连,山区面积858.6平方公里,有山洪沟17条、泥石流沟12条、滑坡8处。地理位置在东经117°10′至117°46′、北纬39°57′至40°15′之间,东西长约51.5公里,南北宽约32.5公里。地势北高南低,北部最高峰云摩洞海拔1078.5米,与南部县城附近海拨20米的地带相对高差达1058.5米。整个地貌由北向南依次为中山、低山、丘陵阶梯式的三种地貌单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山坡面积大,山坡面积占规划面积的47%;二是山坡面积中15°以上的陡坡占48%,成为水土流失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是地形破碎,沟谷纵横, 区域内300米以上的沟道990条,全长1068.92公里,其中主沟道123条、 全长334公里,支沟867条、全长734.54公里,沟壑密度每平方公里1.446公里。 区域内河流沟道发育,除t河常年有水外,其余均为季节性河流,大多坡陡流急,遇大暴雨,易突发山洪,极易诱发泥石流、滑坡,造成人员伤亡,毁坏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等,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我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区域内涉及14个乡镇、 35.15万人。到2005年底,地区生产总值45.9亿元,工业总产值43亿元,农业总产值24.4亿元。 该区域内有耕地23.5万亩,工矿企业484家,公路、 铁路144公里,桥梁89座,输电线路2890公里,通讯线路1873公里,水利设施11座,县镇道路593公里。

二、我市山洪灾害防治现状

为有效防御山洪灾害,减轻灾害损失,提高防御能力,各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对山洪灾害治理力度,增加资金投入,采取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至目前,在山洪灾害防治区域内修建了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1座、小型水库11座、 塘坝71座、谷坊坝9578条,营造水土保持林19.51万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年基本完成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问题的批复》 (津政函(2002)142号)精神,从2005年开始对蓟县山区小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到今年底已完成剩余11座山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目前,我市防治山洪灾害的能力还十分薄弱,防御山洪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亟待加强。一是山区水库运行管理配套设施不全。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基本没有进行治理,加之山区河流又多为天然河道,没有工程设防,现有的山洪灾害防御工程还不能满足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随着山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群众主动防灾避灾意识不强等原因,在河道边、山洪出口、河滩地一带出现建住房、搞开发,不断侵占河道的现象屡禁不止,致使河道不断变窄、淤塞,泄洪能力严重降低,进一步加剧了山洪灾害的危害。三是目前,山洪灾害防治区域内只有2个水文巡测站,4个雨量监测站,监测通信、预报预警系统及防洪减灾系统尚为空白。

三、落实我市防治山洪灾害规划的具体工作安排

按照国务院对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精神和总体要求,我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非工程措施为主、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分期完成山洪灾害治理目标,提高我市预防和抵御山洪灾害的能力。其中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以近期规划水平年为规划实施重点。

(一)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划分。

1.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分为溪河洪水灾害重点防治区、 山洪诱发的泥石流和滑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其他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

(1)溪河洪水灾害重点防治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区域:

一是在降雨区划中属于50年一遇降雨达临界雨量或雨强覆盖的区域;

二是在地形坡度区划图中属于坡度大于25°的区域;

三是重要经济社会区。

(2) 山洪诱发的泥石流和滑坡灾害重点防治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区域:

一是在降雨区划中属于50年一遇降雨达临界雨量或雨强覆盖的区域;

二是在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易发程度区划中属于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的区域;

三是重要经济社会区。

(3) 其他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是指历史上山洪灾害频发或灾害损失严重的重要经济社会区。

2.山洪灾害一般防治区为山丘区域中除重点防治区以外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

(二)近期规划具体实施任务。我市防治山洪灾害近期规划以人员能及时转移、减少伤亡为目标,在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抓紧实施雨量监测、预警系统等见效快的非工程措施,并辅以必要的工程措施,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立我市山洪灾害防洪减灾综合体系。

1.工程措施。

(1)山洪沟治理:治理山洪沟17条,全长160公里。

(2)泥石流沟治理:治理泥石流沟12条,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

(3)滑坡治理:治理山洪诱发不稳定状态滑坡7处。

(4) 实施山坡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我市应治理山坡水土保持面积406平方公里, 近期先行实施水土保持林种植和封禁管育两个项目,其他项目在远期规划中予以实施。

(5)修建临时撤退路等。

2.非工程措施。

(1) 完善山区小水库配套设施。对11座山区水库增加坝体安全监测及相应的运行管理设施。

(2) 建设监测系统。一是水文监测系统:布设雨量监测站30处、 改造6处,布设自动水位站25处、水文巡测站17处,布设中心控制系统配置1套。二是气象监测系统:新建9个自动气象站。三是滑坡泥石流监测系统: 新建20处降水量监测站,配备GPS位移监测、地声监测系统1套。

(3)建设通信系统。一是山区小水库通信系统:设置1个中心站, 1个分中心站和11个测站及测站之间的通信联通网络。二是应急通信系统:在孙各庄、下营、郭家沟等10个站点每站配置4部海事卫星电话,共计40部。其余16个站点采用400兆赫兹集群方式,实现通信联通。三是滑坡泥石流监测通信系统:将滑坡泥石流监测系统的传输纳入水文监测传输网内。

(4)建设预警综合信息系统。

(5)编制防灾减灾预案。

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防治山洪灾害实际需要,分别制定相应防灾减灾预案。

(6)开展山洪灾害防治知识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

3.系统管理及运行维护费。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落实水文监测、滑坡泥石流监测、通信等系统管理及运行维护费。

(三)远期规划实施任务。在2020年前健全与完善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在山洪灾害一般防治区建立以非工程措施为主的防灾减灾体系,使山洪灾害防御能力与山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1.工程措施。治理山坡水土保持,实施基本农田、经济林、谷坊、蓄水池等治理项目。

2.非工程措施。

(1) 制定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制定保护各项防治山洪灾害设施安全的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防、抗、救”等各项防治工作及保障防灾预案有效执行的管理办法,灾后补偿、山洪灾害防治区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办法等。

(2) 健全山洪灾害群测群防系统。选择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作为监测、预警对象,挑选骨干监测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进行业务培训,对当地群众广泛宣传普及山洪灾害防治知识。同时制定并层层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抢险救灾制度、灾情速报制度等各项制度,强化简易观测措施、灾前报警措施、紧急避让措施等相关措施。

四、工作任务分工

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天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有关部门和蓟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理念,高度重视山洪灾害防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相互协作。要按照国务院对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意见,抓紧落实各项工作。项目实施所需资金,按各有关部门现行资金渠道自行解决。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基建程序审批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并会同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及蓟县人民政府积极争取国家山洪灾害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和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山洪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资金;

市水利局负责山区小水库完善配套、山坡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系统、通讯预警系统建设以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助并指导蓟县人民政府开展泥石流沟、滑坡等治理工作,以及滑坡、泥石流监测通讯系统等项目和防灾减灾预案的实施;

市建委负责指导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区域内居民实施搬迁避让等项目;

市气象局负责有关气象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的实施;

市规划、市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已完成的项目、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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