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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5

施行日期:200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救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伊犁州直救灾应急预案

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预案。为了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建立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伊犁州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综合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确定各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二)预案使用范围。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大风、冰雹、雷电、旱灾、滑坡、泥石流、雪灾、低温冷冻、病虫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等灾害预警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和损失。

(二)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新政发(2003)71号)。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一级)。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10%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二级。)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1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三级)。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5%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2%以上。

4.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四级)。

(二)预案启动条件: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州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县市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县市政府启动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方式:州级预案由州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州抗震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灾害预案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县市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四、应急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特大灾害由州政府协调驻伊部队和武警部队(武警支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州卫生局要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军及武警在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队车辆、通讯等装备。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抢险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建设、卫生、经贸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三)灾害预警:属于地震灾害由州抗震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应急预警;属于洪涝灾害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预警;属于地质灾害由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发布预警、属于气象灾害由州气象局根据情况发布预警。

(四)资金准备: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五、应急反应机构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特大救灾活动,指导县市开展救灾工作,推进救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州直抗灾救灾工作。

(二)救灾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及职能。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主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民政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州建设局、州卫生局、州教育局、州粮食局、州广播电视局、州外办、州气象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地震局、伊犁军分区、武警等单位领导组成。

救灾指挥部秘书长:由州民政局副局长担任。

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州民政局、水利局、气象局、地震局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参加。其主要职责:

1.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

6.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为下设若干工作组,即: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工程抢险、转移安置、交通恢复、生活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宣传动员、恢复重建等。每组2-3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水利局:承担州直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州直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经贸委:负责协调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并编制灾后重建基础实施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灾后重建项目资金。

财政局:做好救灾救济资金的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救济投入,负责及时安排救灾抢险物资的补助资金和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保证救灾救济资金及时到位。

交通局:负责修复中断的县道、乡道,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建设局: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监督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严格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农业局:负责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工作,及时对农业损失调查的评估。组织指导灾民搞好抢种和补种以及转移期间牲畜安置饲料供应工作,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教育局:协助民政救灾部门转移受灾学校,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广播电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外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捐赠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工作。尽快修复被毁的通讯设施,启动应急通讯系统,优先保障灾害现场指挥部与州指挥部通讯联络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做好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地震局:承担州直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伊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伊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部队(武警支队):组织武警战士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六、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二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三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秘书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四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七、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灾害的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市、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情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赠款物。民政部门按照《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000)22号)的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好有关事务

根据灾情,州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建立前方指挥部。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发挥新闻单位的媒体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保持灾区社会稳定。

八、附则

(一)预案的宣传教育和演练

预案制定后,要变为社会和群众的行动,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二)预案的编制和发布。州政府救灾应急预案由州民政局起草,征求州直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后,报州政府发布,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和乡镇要参照州级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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