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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06?1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9

施行日期:2006-09-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家优抚政策,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起,逐年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按省政府标准发放优待金。市区和四县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的标准发放。

二、考虑到个别县区财政困难,市区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四县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标准发放。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范围、发放条件和立功受奖荣誉金比例等,仍按《关于做好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218号)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各县区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高于现规定最低标准的,按不低于原标准发放。以上所需经费,要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建立优待金专户,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06年9月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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