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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民优发〔2006〕3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30

施行日期:2006-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民发(2006)9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民发(2006)98号《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本市平均生活水平同步增长,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金标准。具体标准见《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和《在乡残疾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三、为使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此次调标以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为测算参考指标,并根据优抚对象属别、入伍时期、残疾级别及性质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调整幅度。各区县要认真核对优抚对象所对应的抚恤补助标准,确保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按照新标准做好定期抚恤补助金的补发工作。对于2006年期间优抚关系发生迁移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原发给抚恤补助金的区县负责。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或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四、2006年优抚对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2007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五、对于民发(2006)98号《通知》中“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06)85号)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对象属别 抚恤补助标准(元/月) 城市 农村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孤老 烈士遗属 1213 930 788 665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158 930 753 665 病故军人遗属 1047 895 681 645 烈士遗属? 1103 790 717 59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047 760 681 560 病故军人遗属 937 740 609 54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520 1320 1320 1120 在乡复员军人 孤老 1103 895 717 640 抗日战争 992 715 645 525 解放战争 937 670 609 490 建国后(1954年11月1日之前入伍) 827 655 538 47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86 251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772 750 620 615

附件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新标准(元/月) 一级 因战 1103 因公 1081 因病 1059 二级 因战 1037 因公 1015 因病 993 三级 因战 971 因公 949 因病 927 四级 因战 904 因公 882 因病 860 五级 因战 838 因公 805 因病 772 六级 因战 739 因公 706 因病 673 七级 因战 640 因公 596 八级 因战 552 因公 507 九级 因战 463 因公 408 十级 因战 353 因公 298

注:具有在乡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双重身份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定期补助金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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