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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海沧区等4区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4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9-03

施行日期:2005-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我市海沧区等四个区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厦政[2005]2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海沧区的海沧镇与东孚镇1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二、同意你市集美区的杏滨街道办事处与灌口镇、杏林街道办事处与灌口镇、杏林街道办事处与后溪镇、集美街道办事处与后溪镇、侨英街道办事处与后溪镇、灌口镇与后溪镇等6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三、同意你市同安区的莲花镇与汀溪镇、汀溪镇与五显镇、洪塘镇与五显镇、西柯镇与洪塘镇、新民镇与西柯镇、莲花镇与新民镇、祥平街道办事处与新民镇、祥平街道办事处与莲花镇、祥平街道办事处与汀溪镇、大同街道办事处与汀溪镇、大同街道办事处与五显镇、大同街道办事处与洪塘镇、祥平街道办事处与洪塘镇、祥平街道办事处与西柯镇等14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四、同意你市翔安区的马巷镇与新圩镇、新圩镇与内厝镇、马巷镇与内厝镇、马巷镇与新店镇、新店镇与内厝镇等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请你市4个区辖内的毗邻镇恪守边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加强边界线管理,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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