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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万州区凤仪乡并入恒合土家族乡及恒合土家族乡政府驻地迁址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05)1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9

施行日期:2005-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万州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凤仪乡并入恒合土家族乡及恒合土家族乡政府驻地迁址凤仪场的请示》(万州府文[2005]78号)收悉。为有利于落实民族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中心场镇建设,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万州区凤仪乡,将其并入恒合土家族乡。两乡合并后,恒合土家族乡幅员面积83.4平方公里,辖13个村、1个社区、79个村(居)民小组。

二、同意将恒合土家族乡政府驻地由三元场迁至凤仪场,其搬迁经费自筹,搬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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