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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临时来华人员在护照签证有效期内离入境不扣减在华天数的批复

发布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85)财税协字第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8-26

施行日期:198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外(1985)110号报告悉。对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总局在(85)财税外字第4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曾明确其主要目的是对对方居民短期逗留(如临时出差来化)给予从宽照顾,不适用于来华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有固定工作,在我公安机关领取居留证的常驻人员,对于临时来华人员,在护照签证的入出境有效期间(包括入境后经批准延长的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的,可以按照总局(85)财税协字第4号复函处理,不扣减在华停留天数。

财政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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