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齐齐哈尔市关于重申严禁结婚借用、租用单位汽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齐政发[1985]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10-05

施行日期:1985-10-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发现,结婚借用单位汽车的现象严重,少则几辆,多则十几辆。这不仅浪费了能源,影响了生产和工作,也助长了不正之风。为了进一步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纠正办婚事中的不正之风,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齐政办〔1980〕43号文件,严禁结婚借用、租用单位汽车。

一、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节约办婚事,自觉地抵制办婚事中的不正之风。

二、任何单位不准把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借给或者租给结婚者使用。发现借租的,由交警部门对出车单位主管领导罚款五十元,吊销汽车司机驾驶执照三个月,石油公司停供汽油。

三、交警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结婚借租单位汽车的,必须按规定办事。否则,要追究交警部门的责任。

四、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随时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认真执行规定的要给予表扬;对于违反规定或无理取闹、影响交通警察执行任务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