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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安机关2004年度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人字[2003]1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10

施行日期:2003-1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4年度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通知》(赣人发[2003]47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公安机关2004年度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和组织,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考试报名、公安专业科目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核政审、按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定岗、录用审批等组织实施工作。

二、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公安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历、应届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除应具备《江西省2004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公告》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条件:25周岁以下(1977年11月18日以后出生)。用人机关因工作需要,经设区市以上人事、公安部门同意,对公安院校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2、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双眼裸眼视力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其他身体条件执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

三、有关报名事项

1、全省公安机关录用的职位分为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两大类。公安部部属院校所有专业和公安院校刑侦、治安、交通管理等专业的职位为公安专业职位;其他专业的职位均为非公安专业职位。

2、考生在报考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的职位时,以设区市为单位分职位类别和专业报名。

四、有关笔试事项

1、报考公安机关的考生除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须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2、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内容为《公安基础知识》,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04年元月15日。

3、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在省人事厅、各设区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省公安厅和设区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4、报考公安机关公安专业职位人员,其笔试成绩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之和,报考公安机关非公安专业职位人员,其笔试成绩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5、报考公安机关公安专业职位的人员,其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根据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情况确定;报考公安机关非公安专业职位的人员,其笔试合格分数线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执行。

五、有关面试事项

报考省公安厅职位达到合格线的人员,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报考市、县公安机关职位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以设区市为单位,分职位类别和不同专业,按照笔试成绩(公安专业职位的笔试成绩为公共科目与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之和,非公安专业职位的笔试成绩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面试工作分别由省市人事、公安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组织实施,结构化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公共科目、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结构化面试成绩之和为考试总成绩。

六、体能测评

1、参加面试的考生,全部参加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工作在省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分别由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其中二项达标者即视为合格。

体能测评合格者根据考试总成绩,按录用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考试各项成绩和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人事、公安部门予以公布。

七、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

体检工作分别由省、市公安部门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关于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心理素质测评的要求,参加体检人员同时参加心理素质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由省人事、公安部门统一安排,设区市人事、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心理素质测评合格者进入考核政审,因体检、心理素质测评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在体能测评合格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工作分别由省市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政审不合格者造成的缺额,可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录用审批

1、报考省公安厅职位且考试、体能测评、体检、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政审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考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职位且考试、体能测评、体检、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政审合格人员,由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分职位类别和专业,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选择职位人员,在符合职位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由考生自己选定职位(报考市、县公安机关公安专业职位的公安院校中专毕业生,在县以下公安机关选定职位)。因考生放弃造成的缺额,在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2、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江西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审核花名册》、《江西省公安机关面试入闱考生考试成绩册》,连同录用审核报告(内容包括考录工作的组织情况、各工作阶段的基本情况和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报省公安厅审核或复核同意、报省人事厅备案后,按照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十、有关要求

为保证招考工作的公正性,增加透明度,对考试成绩均张榜公布,在确定了拟录用对象后,将拟录用对象的基本情况、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核政审情况予以公示。

附件(略)。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公安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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