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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2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3

施行日期:200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渝委发[2004]3号)有关精神,为加强公安派出所和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安派出所是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公安工作的基石和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平台。公安监管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是关押各类违法犯罪人员的要害部门。目前,全市有282个派出所无房,67个派出所属危房,部分看守所设施简陋,大部分区县(自治县、市)没有规范的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已严重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派出所及监管场所的建设由当地政府负责。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必须尽快将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抓紧实施,力争在3年内切实解决无办公用房派出所建设,5年内完成监管场所建设。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尽快落实无房派出所及待建监管场所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尽快实施。考虑到我市区县(自治县、市)财力普遍困难的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要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投入等渠道,对区县(自治县、市)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落实情况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安基层派出所及监管场所的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公安部对监管场所建设选址的特殊要求和我市监管场所建设规划及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对拟建城市新区的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要预留建设用地,预留出派出所及监管场所的建设用地。公安基层派出所可采取新建或购置的建设方式。依据国家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满足派出所基本功能的要求,除特别大的派出所外,一般规模(警力配备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单个派出所建筑面积按225-500平方米进行控制;如需新建,建设用地按1-2亩进行控制(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市公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派出所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和用地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办公楼用地及按规定应建的配套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各种税费按照政权建设税费减免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促工作,每年年底前要将建设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对工作不力,建设进度缓慢的区县(自治县、市),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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