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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04]1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7

施行日期:2004-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已由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发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具有积极意义。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继续盘问工作。结合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的通知》(浙公发[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盘问工作由各地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继续盘问人员的报备一律报送主管派出所工作的部门。

二、继续盘问适用对象和时限、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管理、执法监督等内容,按《规定》精神执行。

三、按《通知》精神我省设立的“留置室”改为“候问室”。“候问室”的硬件建设标准《通知》已作规定的以《通知》为准,监控系统建设参照《公安留置、审查室监控系统技术标准》(浙江省公安厅标准Q/GAT-001-2003)执行。

四、候问室的所有经费开支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五、继续盘问的法律文书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印制。

六、《规定》施行前,各市公安局要对本地候问室设置及继续盘问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抽查。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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