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分社协调部:
我公证工作代表团访港期间,胡百熙律师曾询问,我所委托的香港律师能否为在我国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办理所需要的有关证明。经研究认为,凡在香港以外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企业,对其法人资格、资信、纳税情况等,应由其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必要时还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因此,我所委托的香港律师不宜办理上述证明。
以上意见,请转告胡百熙等二十六位律师。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86)司公字第14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6-12-18
施行日期:1986-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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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证工作代表团访港期间,胡百熙律师曾询问,我所委托的香港律师能否为在我国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办理所需要的有关证明。经研究认为,凡在香港以外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企业,对其法人资格、资信、纳税情况等,应由其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必要时还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因此,我所委托的香港律师不宜办理上述证明。
以上意见,请转告胡百熙等二十六位律师。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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