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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地、市是否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2-03

施行日期:1989-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2月22日电话请示地、市一级可否成立律师协会事,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律师体制处于改革的初期,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需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因律师协会的人员编制难于解决,经费没有来源,如地、市一级普遍设立律师协会,势必形成与司法行政机关机构重叠和工作上的交叉重复,而且还会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负担。所以,我们意见,省以下(不含省一级)一般不宜成立律师协会。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如确需成立律协的,应报部批准。

此复。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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