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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重申地、市一般不成立律师协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9)司发律字第1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7-18

施行日期:1989-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1989年3月3日 我部对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地、市是否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89)司法律字第035号>中,明确规定:“省以下(不含省一级)一般不宜成立律师协会。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如需成立律协的,应报部批准”。此批复是经过部领导慎重研究决定的,并征得了全国律师协会的领导同志同意。

各地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允许采取消极抵制的错误态度。今后凡不经司法部批准,擅自成立的省以下地方律师协会或名为筹委会实则履行律协职责的变相机构,应一律撤销,并对其批准者进行严肃教育直至通报批评。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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