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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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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26

施行日期:2008-06-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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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八届人大七次会议和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之后,市政府共收到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包括议案转建议)、政协提案433 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99 件,政协提案334 件。为切实做好2008 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法规,牢固树立人大意识和政协意识,切实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办理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承办的每件建议、提案,制定办理意见和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办理人员、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确保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建议、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求真务实,注重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件建议、提案。要切实转变作风,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让代表、委员满意。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对代表、委员过去多次提出,至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建议、提案,要认真研究,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好办实,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说明缘由,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认可。

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和交流。办理前要“走出去”,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了解建议、提案提出的背景;办理过程中要“请进来”,尽可能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办理,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提高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对一些涉及面广,问题较为复杂的建议、提案,要通过调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办复后及时回访,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以便改进办理工作。承办建议、提案10 件以上的单位,与代表、委员的见面率要达到50 一60 % ; 10 件以下的见面率达到60 %以上。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复文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重点建议、提案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主持办理、亲自答复,力求使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承办单位在对建议、提案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复文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再行文。

三、加强督查,按期办理

所有建议、提案务必于2008 年9 月30 日前办理完毕,以正式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委员。凡由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分别办理答复,严禁推诱扯皮或矛盾上交。要进一步强化时间意识,承办的建议、提案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各承办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办、答复等各个环节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适时组织代表、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办理进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要及时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矛盾上交、不按要求办理,弄虚作假、重答复轻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在10 日内将办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 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 、B 、C 、D " ,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 A “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 " ,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 " ,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 “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办理(见附件1 、2 )。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同时抄送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各2 份及所在县(市)区人大、政府各1 份;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第一提案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2 份,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各2 份。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核实是否收到,并据实填写统计表(见附件4 、5 )。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见附件3 )。并请代表、委员将此表及时寄回市政府督查室。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原承办单位应面见代表、委员,重新研究办理,并于1 个月内办结,直至代表、委员满意。

(五)凡答复“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承办单位要实行续报制度,滚动办理,抓好落实,并将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同时抄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

(六)重点建议、提案复文前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时,同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政协第010 、056 、059 、197 、216 、250 、266 、292 、321 号提案系市政协确定的主席督办件,承办单位答复前应及时与市政协相关专委会联系。

(七)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 件以上(含5 件)的承办单位,应于2008 年10 月15 日前分别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一式2 份)。内容要包括承办人建议政协提案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要结合实例),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打算等。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4.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寄送情况统计表

5.答复政协提案寄送情况统计表(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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