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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4]17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24

施行日期:2004-1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加强“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加强“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慈善事业在社会互助、人文关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几年来,汕头慈善总会共募集善款840多万元(含实物折款),救助困难户14469户(次),帮助贫困学生(老师)入学治病的2117人(次),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191项(次),充分发挥了社会互助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市目前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为继续做好社会慈善募捐救助工作,借鉴全国其它大、中城市每年开展一次“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做法,从2004年起,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慈善一日捐”活动。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慈善,认识慈善,营造慈善公益、爱心互助、乐善好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慈善一日捐”活动,扩大慈善资源,筹集慈善资金,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社会互助的积极作用。

二、时间安排

“慈善一日捐”活动,从12月1日起,至12月20日结束。

三、范围和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中央和省驻汕单位的干部、职工;驻汕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官兵;国有、集体、民营、“三资”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四、捐款计算方法

个人捐款,按每人一日的基本工资额(按元整数计算);企业单位捐款,以2003年平均日利润计算,捐一日的利润。

五、捐款基本原则

以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有经济能力的干部、职工可以多捐;家庭经济困难的干部、职工可以少捐。体现爱心,重在参与,量力而行。

六、捐赠善款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捐款缴交办法

捐款由各单位负责接收后(各区县所属单位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于12月25日前送交汕头慈善总会(市长平路平西一街3号,联系电话:8606184),或直接汇入汕头慈善总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长平支行,帐号:16059008091001.

八、捐款使用管理

所募集的款项,用于扶贫济困和应急救助,由汕头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市民政局负责监督使用。各区县所接收的捐款,全额交汕头慈善总会后,由汕头慈善总会全额回拨给各区县慈善会,作为特困户救助资金,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使用情况按月送汕头慈善总会备案。汕头慈善总会每半年向社会公示一次使用情况。

九、要求

为保证“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重视组织协调工作,搞好宣传发动,并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于12月25日前将善款送交汕头慈善总会;各新闻媒体,要协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使此项活动深入人心,为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

“慈善一日捐”捐款情况,由汕头慈善总会综合登报鸣谢,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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