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由原人均2340元/年,调整为人均256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08)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9
施行日期:200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由原人均2340元/年,调整为人均256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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