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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受灾工贸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发布部门: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宁市委〔2006〕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6

施行日期:2006-08-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连续遭受多次台风暴雨袭击,特别是今年第8号超强台风“桑美”正面袭击我市,其破坏力之大,造成灾情之严重,为建国以来所罕见,给我市工贸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在我市视察灾情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大力扶持受灾工贸企业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将损失降低到最大限度,确保全年工业经济目标任务的完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扶持受灾工贸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扶持受灾工贸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扶持受灾工贸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一项任务抓紧抓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及时送到各受灾企业。

二、加大对受灾工贸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对受灾严重、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期限不超过3个月。

2、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对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抵免所得税申请即报即审即批。

4、对遭受灾害损失严重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给予减征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程序报权限国税机关批准后,准予在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

6、遭受灾害损失严重的企业,因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财产损失无法在税前扣除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将当年核定征收方式改为依帐征收,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7、对受灾的个体工商业户,当月可办理停歇业手续。

8、对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即报即审即批。

9、对享受出口退税、出口免抵退税的企业,出口退税、出口免抵退税申请即报即审即批。

10、对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即报即审即批。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台风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地税机关报告。地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12、对受台风灾害严重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停、歇业申请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从快给予办理停、歇业申请审批手续。

13、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受灾企业实际受灾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户确定应税所得率。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受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受灾情况,重新调整本年度应纳税额。

14、企业因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实施绿色通道政策

1、在灾后恢复生产期间,凡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和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征普通公路通行费,运输农副产品及地产水果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2、市交通、公路、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供电线路的抢通工作,短期内无法抢通的要采取应急措施,为企业生产复工提供保障,并在道路抢通过程和施工管制期间,优先保证本地企业原材料、设备运入和产品输出车辆畅通。

(三)保障能源供应

1、对停电、停水的重点项目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相关部门优先保障抢修恢复。

2、凡因安全问题需要迁移的电杆、线路,产权是供电部门的,由供电部门无偿迁移;产权属企业自有的,由企业委托供电部门迁移,供电部门只收工料费,其他费用一律减免。

3、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建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优先满足企业用电。

4、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趸售县电力需求的通知》(闽价(2005)商327号)精神,用足用好丰水期优惠电价政策,运用“东电模式”,调剂丰水期富余电量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5、对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建设需要燃油的,中石化宁德分公司、中石油宁德分公司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支持,确保8-10月我市成品油供应指标在现有基础上各增加2000吨和500吨,用于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四)安排救灾物资专项储备资金

建立自然灾害商品市场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具体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包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物资应急储备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应急物资储备。

(五)提供金融保险支持

1、财产保险部门对受灾企业损失优先核实理赔,对急需生产自救资金的企业由财保部门确认损失后预借50%的理赔款并优先结案。

2、金融部门对受灾严重的中小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的资金需求予以适当倾斜,尽量满足企业的要求。

三、切实加强对扶持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扶持受灾工贸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听取汇报,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按照职责抓好落实,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确保全年工业经济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四、扶持对象及期限

(一)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今年第8号“桑美”超强台风中受灾严重的工贸企业,具体受灾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汇总上报市灾后重建协调指挥中心审核认定后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税收优惠措施兑现期限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6日

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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