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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灾后农村民房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宁市委〔2006〕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6

施行日期:2006-08-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今年第8号超强台风“桑美”袭击我市,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大量房屋严重损毁,基础设施破坏严重,给灾区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困难。为尽快帮助农村群众做好灾后重建家园工作,确保房屋损毁群众尽快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农村民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生产自救、各方支持、因地制宜、重建家园的方针,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活,把灾后重建工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灾民有房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指导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为主,社会帮扶和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做到防灾避灾,鼓励集中迁移的原则;坚持与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与村庄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分类补助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8月下旬核准查实农村民房损毁情况,9月上旬完成集中重建安置小区规划设计, 11月底前完成一层以上住宅建设,2007年春节前,房屋全部倒塌户全部搬进新居,部分房屋倒塌户和严重受损户的房屋得到修复。

二、重建工作安排

(一)确认农村民房灾后重建对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出核实农村民房受灾损毁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

1、由农村民房受灾户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由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确认的农村民房受灾情况上报乡镇(街道)政府。

3、乡镇(街道)审核把关,并分类汇总上报县(市、区)建设局、民政局。

4、职能部门核查。由县(市、区)建设局牵头,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参与,对上报的农村民房灾后重建对象进行抽查核实。在抽查核实过程中,要将重建对象名单在乡镇(街道)政府及重建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星期,同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核查中,凡发现不属于重建对象范围的,一律予以否决;凡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的,责成有关村重新按规定评议。

5、建立农村民房受灾情况档案。建立县(市、区)、乡、村三级农村民房受灾情况档案,做到底子清楚,档案齐全。农村民房受灾情况档案由各县(市、区)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汇总,并经县(市、区)审定后在8月底前上报宁德市建设局和民政局。

(二)制定重建安置方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受灾情况科学制定重建安置方案,既要考虑本地受灾实际情况,又要充分尊重受灾群众的意愿,采取集中重建与零星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符合重建标准的农村民房受灾户都必须以集中重建的方式统一安置建设,确实不具备集中重建条件的重建对象应选择无自然灾害的建设用地进行重建,原地重建必须按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实施。

符合要求的重建对象也可根据意愿采取自行安置的方式进行。采用自行安置方式解决住房的重建对象,应由受灾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镇政府及民政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享受有关补助政策。

重建安置方案由各县(市、区)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府、村民委员会参与。

(三)做好科学选址和规划设计工作

1、科学选址。对于集中重建的受灾户,由各地根据受灾具体情况,采取就近选择乡镇(街道)所在地或条件较好的中心村集中建设。对于少数受灾严重,需大面积重建且不具备整村搬迁条件的自然村,也可在原址重新规划建设。灾后集中重建安置小区选址工作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2、规划设计。各级建设部门应负责组织设计力量做好重建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安置小区规划要结合安置地村庄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要求设计。

3、建设用地。集中重建对象建设用地由镇、村负责提供,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原则上每户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零星重建的重建对象,原则上每户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4、住宅设计。灾后重建的农村民房原则上应套用《福建省农村住宅标准图集》,并尽可能采用框架结构形式。对于确实无法采用标准图集的重建民房,由所在县(市、区)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或注册建筑师免费进行设计或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四)加强施工组织管理

1、对于集中安置点的建设,乡镇(街道)、村要成立一个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建设局负责监督把关。零星重建的,要按规划在镇、村及建设部门有效管理下自主建房。

2、保证重建进度。民房重建工作要在9月初全面启动,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至少一层的重建任务。各乡镇(街道)、村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和帮助建房户筹资金、备材料,保障顺利施工;要督促建筑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抢抓进度。

3、加强质量安全监督。集中重建的农村民房的质量安全工作由县(市、区)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管理。零星重建的农村民房的质量安全由乡镇(街道)政府及乡镇村建所负责监管,县(市、区)建设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建设部门要集中技术力量,组成多个建筑质量监理小组,巡回检查,把好农村民房重建质量关。

三、积极筹措与合理使用重建资金

受灾农村民房重建要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与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坚持建房资金以灾民自筹为主,同时辅之以“五个一”的办法解决,即:政府救济一点,地方补助一点,优惠政策减免一点,亲友资助一点,发动社会力量捐助一点。各县(市、区)都要拿出一部分配套资金,确保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对受灾倒塌需要重建的民房,每户暂定补助资金6000-8000元,对因灾部分受损并需要重建的民房,每户暂定补助资金3000-4000元,对于特困灾民要给予重点帮扶,在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政策上给予更多优惠;对附属房倒塌需重建的、一般险情村搬迁的、或已建新房而旧房倒塌的,原则上不给予救济。补助资金要分阶段发放,动工时拨给三分之一,基础完成后再拨三分之一,其余在一层封顶后拨付。

四、明确重建优惠政策

经市、县(市、区)建设、民政部门确认是农村民房灾后重建户,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原则上涉及重建民房的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免征的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可以缓征的,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给予缓征。具体如下:

1、建设部门要帮助搞好重建家园的的建设规划和房屋的施工图设计,各级村镇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重建家园规划设计,免费提供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免收测绘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建设手续办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注意指导灾民抓好选址规划,避开危险山边、水边和洼地。

2、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征地管理费、登记发证费,并及时办理土地证。

3、林业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受灾户,依法申报新村建设征占林地手续;优先安排森林采伐指标给受灾户用于建房自用材采伐,并帮助办理采伐申报手续,免收相关费用;积极协助搞好绿化工作,美化新村环境。

4、财政部门对于受灾户重建家园用地应征的耕地占用税全部免征。

5、有集中建灾民新村的地方,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都要安排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单位结对子挂钩帮扶,负责解决集中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保证农村民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农村民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由分管建设领导任组长,建设、民政、国土、财政、林业、发改委、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负责全县(市、区)农村民房灾后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各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本地农村民房灾后重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直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支持农村民房灾后重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各项重建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农村民房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好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不准擅自扩大重建资金的使用范围。县(市、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房重建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明确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民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设部门要牵头负责农村民房灾后重建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好灾民建房的规划、设计及建房质量检查等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灾情,救灾款项的落实安排;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灾民建房用地的地质勘测、审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调度,及时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监管,打击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发改委要切实做好集中建房的项目审批工作。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农村民房灾后重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汇总核定受灾情况,建立规范的重建档案,并配合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好各项服务工作;负责搞好集镇重建安置小区征地,指导与协调各村重建安置小区的规划选址和征地,维护好重建秩序;建立乡镇(街道)干部联系重建户制度,确保每个倒损房屋户都有干部帮助。

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各类受灾农村民房情况调查上报,动员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积极开展重建工作;协调重建宅基地,发动群众互助互济,为重建户帮工献料。

重建户是重建工作的主体,要坚决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积极主动地筹措资金,抓紧动工建房,按时建好入住;要遵纪守法,讲究信用,按规定使用建房补助资金。

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6日

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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