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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6)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4

施行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劳动保障局 卫生局 市城管执法局 二??六年八月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办法。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共同做好救治工作。

救治工作的原则是,既要切实保证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治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

二、救治对象

(一)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

(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和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助表》(以下简称《救助表》)。

2.对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当地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对在社会面上发现的、病情基本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助管理机构应派专人询问情况,并及时与其亲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属于救助对象的,纳入救助范围,并由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对拒不提供本人真实身份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无法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经治疗后仍无法提供并无人认领的,纳入救助范围。

4.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需紧急手术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救助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5.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后,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并定期结算相关治疗经费。

6.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确定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对经诊断不属于精神病人的救助对象,由护送部门所在区县救助管理站接收并救助。

(二)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1.对在社会面上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通知“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将其护送至救治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填写《救助表》,办理入院手续。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往市级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治疗,同时出具由本单位盖章的有关发现经过的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传染病症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传染病救治定点医院治疗。

2.协助救治定点医院和民政部门做好病人身份的核查工作。

3.对于有肇事、轻微滋事行为并已立案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直接按相关规定处理。

4.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在基本情况未核实之前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无名尸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三)卫生部门职责。

1.各级卫生部门应本着方便治疗的原则,与同级民政部门协商确定救治定点医院,并负责指导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2.救治定点医院应本着“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对民政、公安、城管执法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抢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

3. 对于能够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应及时联系病人亲属办理相关事宜;对于确实无法查找亲属或确实无力承担救治费用的,应及时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处理。

4.救治定点医院应参照本市当年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治疗,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及丧葬等费用按照以保证其基本需求为标准确定。

5.对于需转院治疗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救治定点医院负责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相关救治费用统一结算。

(四)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护送和救治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救治定点医院救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区县救治定点医院救助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五)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治标准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经费结算办法

(一)护送经费的结算。

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护送到救治定点医院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入院前的急救、护送等费用由护送部门向“120”急救中心定期结算,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由社会群众护送到救治定点医院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经救助管理机构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急救、护送等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定期向“120”急救中心支付。

(二)救治经费的结算。

1.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其救治经费由救治定点医院定期列出清单并附救助管理机构签字盖章的《救助表》,交同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核准后,从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预算经费中集中拨付。

2.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其救治经费由市民政局负责,从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预算经费中列支,与救治定点医院定期结算。在市级救治定点医院诊治后,发现其不属于精神病人但属于民政部门救助对象的,在市级救治定点医院已发生的相关治疗和抢救费用由患者发现地民政部门负责结算。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和文书,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助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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