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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搞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萍府办发〔2006〕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6

施行日期:2006-09-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于最近下发了《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搞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当前还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之间存在较大收入差距,并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加上市场经济难以避免的风险,还会有一些社会成员进入贫困群体,贫困问题已成为当今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贫困问题不解决好,将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级党委、政府对贫困群体非常关心,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执政为民、解决民生的一项重要职责,列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党的十六大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紧部署和安排,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促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健康的发展。

二、积极筹措和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赣府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标准,落实资金来源: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对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均应列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健全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等配套措施。农村低保具体标准参照每人每月70元,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的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2005年底各地农村特困救助人数月人均20元的标准负担,县(区)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予以配套。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0%,即:集中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仍按省、县9:1的比例分别负担。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好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清查,准确界定对象,建立健全资料档案。

(三)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对象由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中的常年救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农村五保户和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大病救助病种应严格控制在省规定的范围之内。具体大病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按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救助人数年人均16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国家扶贫重点县按省、县7.5:2.5的比例负担。

(四)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对因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有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大病救助病种应严格控制在省规定的范围之内。具体大病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和人均20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国家扶贫重点县按省、县7.5:2.5的比例负担。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折不扣地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落实。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均应通过“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人数、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至乡镇金融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经费和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解决,不得挤占救助资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根据省、市部署,按照“面上规范、点上创新、整体推进”的要求,将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当作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各县区要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充实力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办公条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形成上下贯通,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切实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三是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努力整合各方面救助资源,共享社会救助信息,形成社会救助合力,进一步提高救助效率。

(二)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工作,狠抓落实。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强化管理监督手段,保证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兑现医疗优惠政策。农业、教育、物价、劳动保障、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行政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要根据救助范围和条件,准确核实对象,特别是对农村低保对象,既不能简单、机械地将原有农村特困户救济对象全部转为农村低保对象,又不能采取层层下拨指标的做法确定。各县区要在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标准,并严格按照当地制定的标准重新核定,重新审批。保障对象必须是家庭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不是只保障家庭成员的某个成员,防止在执行政策上出现偏差。

(四)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赣府发(2006)13号文件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分别制定的具体的实施意见已印发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有关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做到政策详实,程序清楚,操作性强。各县区必须在9月底之前完成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将农村低保金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及时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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