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民族领域的社会稳定等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豫政办(2008)5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两个《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深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减少民族平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阳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目标提供重要保障。
二、督查内容
(一)交通、宾馆、饭店、商店等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存在针对少数民族的拒载、拒住、拒食、拒买、拒卖等歧视少数民族现象。
(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供应情况。
(三)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求职就业上的平等权利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产品的情况。
(五)新闻单位和媒体在新闻宣传和报道中是否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存在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
(七)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落实情况。
(八)是否存在清真食品不“清真”,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况。
(九)有伊斯兰教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地规划建设情况。
(十)市级少数民族事务服务中心筹备建设情况。
(十一)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安组(2006)29号)精神,培养、选拔、使用、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情况。
(十二)各县(市、区)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三)是否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十四)民族工作部门机构建设情况。
三、督查方式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照以上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就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并于7月5日之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民族宗教局,由市民族宗教局汇总报市政府。
7月市政府派出督查组,配合省督查组对县(市、区)、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二○○八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